| 白芝转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0 15:25:02 |
|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巩刑初字第475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芝转,女,1958年8月10日出生。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刑诉(2013)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芝转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家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芝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3日中午,被告人白芝转在自己位于巩义市二十里村的租住屋内,趁被害人赵某某出屋洗头之际,将赵某某放在屋内茶几上的黑色钱包内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偷走。后白芝转指使胡某找来杨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巩义市芝田镇支行,将存折内的33000元钱取出,白芝转将部分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案发后,白芝转将剩余赃款15600元退还被害人赵某某。公诉机关认为白芝转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芝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尚某等的证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活期明细、巩义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照片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芝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认定其盗窃数额巨大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芝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涉案赃款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张瑞丽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会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