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李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0 13:16:38 |
|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邓刑初字第389号 |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豪,男,1984年5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3)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底、12月初的一天晚上,田×(已判刑)、井××(另案处理)在邓州市丁字口华凯网吧门口,将郑××的南方牌助力摩托车盗走后,当晚经王××(另案处理)介绍,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豪自用。经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940元。案发后摩托车起出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领条、被盗摩托车照片、证人井××、田×、王××、段××的证言、被害人郑××的陈述、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豪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豪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王晓明 二○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卫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