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村支行诉被告王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0 12:59:35 |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渑民一金初字第14号 |
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村支行 负责人:梁志敏,仁村支行行长。 被告王震,男。 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村支行与被告王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村支行负责人梁志敏及被告王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村支行诉称:被告王震于2008年2月29日在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村支行申请贷款25000元,期限12个月,月利率1.02%,被告没有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我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告拖欠贷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未还。现诉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王震承认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村支行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村支行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贷款事实清楚,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震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村支行贷款25000元及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王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审 判 员 李小伟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瑞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