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先荣要求宣告钟艳荣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0 12:33:42 |
|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巩民特字第4号 |
申请人赵先荣,女,195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建国,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赵先荣要求宣告钟艳荣(曾用名钟延荣)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赵先荣诉称:申请人与钟艳荣于1997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钟艳荣于2002年10月因病住院不慎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多方寻找无果,申请人遂于2008年向法院申请宣告钟艳荣死亡,后因申请人家庭原因,申请人于2009年4月21日撤回起诉。撤诉后,又经过几年的寻找和等待,赵艳荣仍没有下落。故申请人再次向法院申请宣告钟艳荣死亡。 经查:钟艳荣,男,195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文化街15号人,走失时在河南省巩义市育英街孝义一新村9排1号(巩城私字第417号)居住。钟艳荣与申请人赵先荣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7年12月30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钟艳荣原系巩义市公交公司职工,后因疾病住院治疗,治疗期间,钟艳荣于2002年10月不慎走失,巩义市公交公司曾在巩义市电视台发出寻人公告,申请人也多方寻找,始终没有钟艳荣的音信。申请人于2007年底向本院起诉,申请宣告钟艳荣死亡,并在2008年1月20日的《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一年公告期满后,申请人因家务事又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准许申请人撤诉,制作了(2008)巩民特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撤诉后至今,钟艳荣一直没有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2年9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钟艳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钟艳荣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钟艳荣从2002年10月下落不明至今已12年有余,符合“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钟艳荣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蔡金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白 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