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诉人周洁与被申诉人娄铁刚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9 17:04:05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抗监民字第0004号 |
抗诉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周洁,女,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娄铁刚,男,69岁,汉族。 申诉人周洁与被申诉人娄铁刚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0)驿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周洁不服,向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抗诉,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民抗(2012)第3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驿城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苗 建 勇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 耀 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