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宇、吴根生犯贪污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9 16:57:20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3)驻刑一终字第31号 |
原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宇,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2年7月24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志浩,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吴根生,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2年6月29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经遂平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2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宇、吴根生犯贪污罪一案,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遂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田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宇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田宇撤回上诉。 遂平县人民法院(2012)遂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 洪 涛 审 判 员 赵 飞 代理审判员 曹 黎 萍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