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陈素芳因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9 16:42:36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2)驻民三终字第0708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素芳,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留汉,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青华,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陈素芳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陈素芳上诉称其与李青华共有的位于平舆县第六初级中学的一套房屋没有进行评估,按集资价进行了分割,该房屋已经升值,其价值远远高于集资价。李青华称该房屋其仅有居住权,学校集资房屋带有福利性质,不应以市场价衡量房屋价值。关于该讼争房屋的价值究竟是多少,应以市场价进行分割还是以集资价进行分割的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光 明 审 判 员 贾 保 山 审 判 员 王 静 二○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宏 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