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刘艳伟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9 16:37:11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三终字第15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艳伟,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 委托代理人刘瑜飞,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桂林市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汝南分公司。代表人周平,该分公司经理。 上诉人刘艳伟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12)汝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艳伟的委托代理人刘瑜飞及被上诉人桂林市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汝南分公司的代表人周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按照双方约定支付购房款依房管部门登记的面积为准。现鉴定实际面积与登记面积不一致,虽然汝南房管部门表示可以更正,但在没有更正的情况下判决由刘艳伟补交房款3926.96元事实不清;2,关于外墙保温费用问题。该保温墙项目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双方就该保温墙项目是否实施意见不一,应进一步核实。3,本案双方争议的房屋位于汝南县龙亭街龙腾佳苑小区,业主达100多户,其他住户的电费如何收取,刘艳伟的电费按工业用电价格收取的相关事实亦应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12)汝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汝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俊 波 审 判 员 翟 贺 年 审 判 员 董 卓 亚
二○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美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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