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刑诉(2012)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玉勇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9 16:35:25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驻刑一初字第20号 |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玉勇,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黎留中,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富华,河南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刑诉(2012)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玉勇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伟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洪喜、王素贞、张晨,被告人李玉勇及其辩护人黎留中、张富华等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玉勇和被害人张文会系前后院邻居,存在邻里矛盾。2012年10月18日,张文会与李玉勇的妻子江风连发生冲突,江风连报警进行了处理,李玉勇得知此事后赶回家中。同日18时许,张文会到李玉勇所住的驿城区水屯镇政府家属院内找到李玉勇,双方发生争执厮打,李玉勇从家中拿出一把单刃尖刀,朝张文会身上连续捅刺,张文会往外跑,李玉勇追出院外继续用刀捅刺张文会,致张文会当场死亡。经鉴定,张文会系被锐器致多脏器破裂引起急性大失血并心肺功能衰竭死亡。案发后,李玉勇给正在派出所接受询问的江风连打电话,公安机关随即出警到现场将李玉勇抓获。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玉勇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王四立、江风连、赵鹏、刘建庄、谢文俊、高喜、冀小留、王建博、何正军、乔焱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刑事技术鉴定结论。5、被告人身份证明及其他书证材料。6、物证尖刀。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玉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玉勇当庭未提出辩解意见,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意见称:李玉勇的行为属防卫过当,且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请求对李玉勇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玉勇与张文会(被害人,男,殁年46岁)系前后院邻居,两家素有矛盾。2012年10月18日下午3时许,张文会因生活琐事到李玉勇家与李玉勇的妻子江风连发生口角和厮打,江风连报警,民警及时赶到进行处理。在外办事的李玉勇得知此事后赶回家中。当日下午6时许,张文会再次到李玉勇家,二人发生言语冲突,李玉勇手持单刃尖刀,朝张文会身上连续捅刺,张文会向外跑,李玉勇追出院外继续用刀捅刺张文会,致张文会当场死亡。案发后,李玉勇给正在派出所接受询问的江风连打电话,告诉江风连其捅死了张文会,公安机关迅速赶到现场将李玉勇抓获。经鉴定,张文会系被锐器致多脏器破裂引起急性大失血并心肺功能衰竭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2年10月18日17时55分许,江风连在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接受询问时,接到其丈夫李玉勇电话后称:“捅人了、捅人了。”民警赶赴发案地点将李玉勇控制,经讯问,李玉勇供述了其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政府家属院门外用刀将张文会捅死的犯罪事实。 2、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方位情况,并从现场提取烟头两个,血迹多处。 3、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刑)鉴(法医)字[2012]411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张文会应系被锐器致多脏器破裂引起急性大失血合并心肺功能衰竭死亡。 4、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刑)检(法医)字[2012]0411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证实:死者张文会胸部左侧锁骨旁线腋窝上有一长2.5厘米的创口,经探查斜向下进入胸腔。左侧心前区有五处创口,长分别为3.5厘米、3.5厘米、3.5厘米、3.5厘米、4厘米,均进入胸腔。右锁骨旁线腋前处有一长2.5厘米的创口,深达皮下。右胸腔自第3肋缘上有六处创口,长分别为4厘米、3.5厘米、3厘米、3厘米、3.5厘米、3.5厘米,其中三四肋间创口探查进入胸腔,余创口深达皮下。腹部右肋缘下有一长3.5厘米的创口,经探查进入腹腔。左肋缘下有一长4厘米的创口,深达腹腔。背臀部左肩胛处内侧有一长2.5厘米的创口,深达皮下。右背部肋缘下有两处长分别为3.5厘米、3.5厘米的创口,深达皮下。左腋下有一长2.5厘米的创口。解剖检验可见肋骨左四、五肋骨折,右三、四肋骨骨折,对应皮肤创口处皮下软组织及肌肉出血。心腔左心室有一长5厘米创口,进入左心室。右心室有一贯通创,两侧创口分别长4厘米、5厘米。左肺下叶前侧有三处创口,分别长4厘米、2.5厘米、1.8厘米,其中上缘处创口贯通创。右肺上叶有两处破口,长2.5厘米、2.5厘米,右肺叶间有片状淤血斑。 5、驻马店市公安局公(驻)鉴(物)字[2012]1411号物证检验报告,结论:现场尖刀刀尖上血迹、地上3、4、5、6、8号血迹、李玉勇外套左肩胛下、外裤左膝处、t恤胸前处血迹为张文会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9%,现场地上两个烟头为李玉勇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9%,尖刀刀把上血迹、地上2号血迹不排除为张文会和李玉勇共同所留。 6、驻马店市公安局公(驻)鉴(毒)字[2012]861号刑事技术鉴定书,结论:死者张文会心血、胃内容及肝脏均未检出毒鼠强、有机磷及安眠药成份。 7、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员孟闯、张彦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李玉勇涉嫌故意杀人案发生后,江风连在南海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直接向民警口头报案,驻马店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没有本案的接派警记录。 8、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员黄海涛、刘晓林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10月18日17时许,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受理江风莲被殴打一案,正在对江风莲询问时,江风莲接到其丈夫李玉勇的电话后称李玉勇将张文会捅死。该分局治安大队民警随即赶到李玉勇家中,在李玉勇院外南北路上,发现李玉勇持刀和几个人站在一起,张文会躺在李玉勇南侧10余米地上一动不动,遂将李玉勇抓获。 9、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接收证据清单及照片证实:扣押李玉勇家监控硬盘主机一台、单刃尖刀一把。 10、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李玉勇右手指有两处伤,身穿衣服上有大量血迹,对血迹进行了提取,并扣押了衣服、裤子、鞋子等物品。 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玉勇从相似的不同六把尖刀中辨认出其作案时使用的尖刀。 12、江风连的手机通话清单证实:2012年10月18日下午接到过李玉勇的电话。 13、户籍证明证实:李玉勇1971年5月15日出生,具备刑事责任年龄。 14、李玉勇院内监控录像视频资料证实:张文会到李玉勇家门口两人发生言语冲突后李玉勇持物朝张文会捅刺并追出院外的情况。 15、物证:尖刀一把经当庭出示并经李玉勇辨认确认。 16、证人王四立于2012年10月18日证实:今天15时许,我朋友李玉勇的老婆江风莲给我打电话说张文会拿着锯要打她让我赶快过去,我就从我位于水屯镇街上的诊所里出来,还没到李玉勇家时看见江风莲在水屯警务室门口站着,张文会也在那。张文会喝醉了对江风莲说:“我捉住你,早晚把你全家杀了。”说完,张文会就自己一个人往西走又往南走了,当时警务室的民警乔焱报警了,随后巡警过来了,巡警让张文会站住,张文会没有停继续向西走又向他家的方向走,我看他没回家不知道去哪了。过了一会,李玉勇骑着车子从驻马店市区回来了,李玉勇和巡警说了几句话后就回家睡觉去了,之后,我也回诊所了。到17时49分,我正在诊所里给人看病,李玉勇给我打电话说:“老江(指江风莲)以后就拜托你们弟兄几个了。”我问他:“你想干啥?”李玉勇说:“我把张文会捅死了。”我就从我们街上王建博开的牙科诊所里喊着王建博一起往李玉勇家去,到李玉勇家门外的南北路上时,我看见李玉勇和谢文俊及李玉勇同院的四五个人站在路上说话,在离李玉勇他们北侧20米左右的地上,看见张文会头朝东脚朝西仰面躺在那里,上衣上有很多血,眼睛半睁半闭着,已经没有了呼吸。我当时听见谢文俊对李玉勇说:“你太冲动了,你这样做值吗?”李玉勇当时手里拿了一把长约30厘米的尖刀(有锈迹),手上有血,手里还拿一盒烟,李玉勇给我们几个让烟说:“都吸一根吧,再不吸,以后就没机会了。”王建博问李玉勇:“你报警了吗?”李玉勇说:“我打110打不通,我已经给江风莲打过了,已经让南海派出所来人了。”过了一会,派出所的警车就过来了,下来两名警察,警察看见李玉勇手里拿的有刀就先把李玉勇的刀子要了过去,之后,李玉勇就被警察带上了警车。又过一会, 120救护车过来了,医生走到张文会躺的地方,掀开了张文会的上衣,我看见有十几个刀口子,医生检查后确认张文会已经死亡。 17、证人赵鹏于2012年10月18日证实:今天下午大概5点多我抱着我小孩到农机站家属院斜对面买馒头,走到李玉勇家门口看到他家的大门开着,一个修电冰箱或者是洗衣机的人在李玉勇家,张文会的电动车在李全红家大门朝西的门口停着,张文会家与李全红家大门是斜对面。20来分钟后我回家路过农机站家属院的路口碰到李玉勇,他说:“我杀人了。”他右手握着一把尖刀,握刀的手上有血。我说你开玩笑吧,李玉勇上驻新公路往东走,我往南走到王刚家墙角处,看到张文会头朝东,脚朝西躺着,脸朝天平躺着,一个腿蜷着,另一个腿伸直了,当时张文会脸白着,浑身是血,地上也有很多血。我很害怕,就朝南走了,到老谢(谢文俊)几个在路上打牌的地方,我对打牌的人说李玉勇杀人了。他们还不相信,接着老谢叔到了张文会躺着的地方。当时李玉勇也在张文会的旁边,老谢叔看张文会不行了,就回到李全红家门口,接着李玉勇也过来了。老谢叔就骂李玉勇,你这孩子干傻事,你给张文会斗啥。李玉勇说:“张文会下午到我院子里,我给张文会让烟,他不吸,张文会还说,要灭我全家,然后张文会说要回家拿刀,我不能让他先灭我全家,我就先灭了他。”老谢叔说:“他喝酒了,你别理他。”李玉勇说:“张文会连我女儿、儿子在什么地方上学都打听清楚了。”我还听见李玉勇说打110报警占线,打不通。这时李玉勇的朋友过来了,李玉勇给他们几个朋友又说了这些事,接着民警来了,李玉勇拿着刀过去了。今年8月份一天,李玉勇的老婆和张文会的老婆王艳丽因为一个鸡的事情对骂了一夜,8月底9月初王艳丽把李玉勇老婆的手砍伤了,现在李玉勇老婆的手还没有好。 18、证人刘建庄于2012年10月18日证实:今天下午5点30分左右我收拾衣服带着我儿子到我家北边邻居李全红家洗澡,过了一会听见外边一个老婆说:“张文会给谁打架了。”大概就在6点10分我洗完澡出来看见一个警车闪着警灯从西边过来,李玉勇当时在我北边的路上,他向北朝警察过去,这时候我也不知道发生什么事情。我把换下来的衣服放回家后出来走到水屯街上看见救护车过来,我还看见张文会头朝东,脸朝天平躺着,一个腿蜷着,另一个腿伸直着。 19、证人谢文俊于2012年10月18日证实:今天18时许,我在驿城区水屯镇拖拉机家属院南北路南侧和本院的三个妇女打扑克,在家属院住的赵鹏骑电动车回来走到我们附近说看到路边躺个人看着像张文会,不会动了。我连忙站起来看,在离驻新公路南侧约10米看到张文会仰面躺在地上,头朝东,脚朝西,上身衣服上有血,不会动,没有气了。我往南走在吴欣家附近看到几个人在说话,李玉勇水屯镇拖拉机家属院李玉勇家大门附近和王力,吴欣在说话,李玉勇手里拿着一把刀,还给我让烟,我说:“你不知道我不吸吗”?李玉勇说:“你再不吸,以后就没有机会了”。我接住烟骂李玉勇:“你不能干这傻事啊?”李玉勇说:“我打几遍110都打不通,张文会昨天就要灭我全家,今天在我家门口我给他烟他不要,张文会还说要灭我全家,他回家拿家伙去了,我不能等他先杀我,我给他破上了,我先杀了他。”我听了一会就回牌桌了,后来我就回家了。 20、证人江风连(被告人李玉勇妻子)于2012年10月19日的证实:昨天下午2点多,我正在家中看电视,邻居张文会到我家院里拿了一把锯说要锯我们院里的树,张文会说院里的树都是他种的,我家去年搬到这个院里住时院里就有树。我家养的狗在树上拴着,张文会说别让狗咬住他了,我就把我家的狗牵走了。之后,张文会就给我说今年8月份他妻子用刀把我砍伤的事,张文会说因为我不愿意和他调解,所以他妻子才被派出所逮捕了,我当时和他吵,他拿着锯要打我,我就跑出院子到警务室找民警乔焱,我向乔焱说了情况后,乔焱就和我一起到我家去,我们刚走到还没有到家门口时,张文会就从我家院里出来,张文会出来就骂我,扬言要杀我一家,我当时也还口骂了他,之后,他就上来用脚朝我头部踢了一脚,不是很重,在场的民警乔焱、水屯街上的电工李全德及水屯警务室的保安高喜都在场拉住了他,乔焱说:“你想干什么啊?”张文会还要上来打我时,乔焱推了他一下,张文会坐在了地上。张文会用手指着我说:“姓江的,我不灭你全家,我不姓张。”张文会不只说一遍威胁我的话,过了一会,张文会自己从地上站起来了,乔焱就报警了,又过一会巡警过来出警时张文会往南走了。乔焱让我到水屯警务室门口向出警民警反映,我正在向民警说时,我丈夫李玉勇骑着电动车从市区回来也到警务室门口了。李玉勇问我怎么回事,我就向李玉勇说了张文会威胁我,拿着锯要打我及在民警面前踢我一脚的事。李玉勇问巡警怎么处理,巡警说没有造成多大伤害,以说服教育为主,民警让我和丈夫李玉勇一起到南海派出所报案做笔录,李玉勇说他没在场不愿意去,还说家里装的有监控回家看监控了。派出所民警到张文会家找张文会没有找到,到派出所后,民警向我了解完情况后正在做笔录时,李玉勇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我说在派出所。李玉勇说:“张文会又到咱家找事了,我用刀把他捅死了,你领着派出所的人赶快来吧,我等着你们。”我问他:“你打110报警了吗?”李玉勇说:“我打110打不通才给你打的,你领着派出所的人赶快来吧。”我把接到李玉勇电话的情况向询问我的民警反映了,派出所的民警立即开车往我家赶去,我当时就被吓倒在地上,民警劝我,后来我几个朋友过来了,我情绪失控就和朋友一起回我妈家了。 21、证人李全德于2012年10月19日证实:昨天15时许,我骑着车子到水屯镇农机站家属院去收电费,李玉勇、江风连在农机站家属院住着,我到他们院里喊李玉勇没人答应,正准备走时看见张文会从李玉勇家院里出来,好像喝醉了走路一歪一歪的,我对张文会说:“喝醉了吗?”他说:“你别管了,我非灭了他(她)全家。”之后,张文会从家属院出来往北走了,刚走了不远还没有走到驻新公路上时,我看见江风连、水屯警务室的民警乔焱及警务室的保安高喜三人一起从警务室过来,张文会和江风连对骂,张文会走到江风连身旁用脚朝江风连背部踢了一脚,我和乔焱、高喜等人就拉住了张文会。乔焱打110报警了,乔焱让张文会、江风连都到警务室去,我们走到警务室大门口站在那里,这时,有一辆巡警的车过来了,张文会看见巡警的车过来就向他家住的过道里往南走了,昨天晚上吃完饭时听说张文会被李玉勇捅死了。 22、证人高喜于2012年10月19日证实:昨天下午我在南海派出所水屯警务室值班,大概3点半的时候江风连到警务室报警说她邻居张文会喝了酒到她家闹事。我听了后就通知片警乔焱,乔焱问明了情况后就带着我和江风连一起去她家。我们三人在去江风连家的路上碰见了张文会,张文会看见江风连就骂,江风连就和张文会对着骂,张文会冲上前用脚踢江风连,乔焱就赶快把张文会推开,张文会当时就喝多了没站稳一屁股坐地上了。这时水屯街上的电工李全德也过来了,乔焱就打电话报警了,没多大会交巡警就来了。张文会看见交巡警来了扭头就走了,然后我回警务室值班,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23、证人冀小留2012年10月22日证实:案发当天下午李玉勇到其汽车维修部接了个电话,因没有拦住出租车,李玉勇就借他的一辆黑色助力摩托车走了。 24、王建博于2012年10月23日证实: 2012年10月18日下午快6点时,王立跑到我诊所门口对我说李玉勇给他打电话说捅人了,王立喊我和他一起去,我就和王立一起到了现场,到了现场之后就看见谢文俊和一个院的好多人都在现场。李玉勇手里拿着一把刀站在那,张文会在离他几步远的路上躺着。李玉勇见到我和王立之后给我们掏了烟,说把人给捅了,这是吸的最后一支烟。我问李玉勇报警了吗,他说一直打“110”打不通就给他老婆打了电话,让他老婆带着警察来。过了一会警察来了,我见李玉勇还拿着刀,我说你还拿着刀干啥,他听见这话就顺手把刀扔到路边草丛里了。当时我记不清是王立还是谁又把刀捡起来交给警察了。他两家一直就有矛盾,前一段张文会的老婆还拿刀把李玉勇的老婆的手砍伤了。 25、证人何正军于2012年10月23日证实:李玉勇是其小姨父,案发当天中午李玉勇在他家中吃的饭,喝了几杯酒,后来骑着电动车走了。 26、证人乔焱于2012年10月19日证实:案发当天下午15时许,江风连到水屯警室反映张文会和她发生纠纷,我带着保安高喜一起去江风连家,在路上看到张文会从江风连家出来,好像喝酒了。张文会说要杀江风连全家,并踢了江风连一脚,他就推了张文会一下,张文会倒在地上,爬起来后向驻新公路走去。我打了“110”,后把江风连交给了出警人员,出警人员找张文会,并想带江风连和李玉勇上车,但李玉勇称要回家看监控,出警人员就带着江风连离开了。 27、被告人李玉勇于2012年10月18日、10月20日、11月2日、11月10日四次供述综述:10月18日中午我骑着电瓶车去新江庄我老婆的娘家去办两个小孩上学的事,在新江庄和我外甥何江伟一起吃饭,我先喝了一瓶一两装的泸州白酒,何江伟又给我倒了几杯他自己泡的药酒,一共喝了有五六两的白酒。大约下午3点多,我朋友王立给我打手机说:“张文会把嫂子给打了,你赶快回来。”我骑电瓶车到了东笃医院时电瓶车没电了,当时拦的士拦不住,我就到了路南找我父亲的干儿子冀留我借了一辆黑色的两轮助力车,我骑车到了朝我家向南拐的路口,我看见你们的民警及片警乔炎及我妻子江风连正在说她挨打的事。然后片警乔炎就对我说:“这事我们正在处理着呢,你别找事啊!”然后我说:“你把他们全部都带走吧,我不管了。”然后我推着车回家了。进屋后我想到门口装的有监控,我从监控中看到当天下午两点多钟时张文会来我家了,在我门口指指划划的,当时我妻子也在,画面中只有他们两个人。过了一会,张文会就走了,又过了一会张会拿了一个木把的手锯,又到我家门口比比划划的,我看到监控中我妻子出家属院的大门了,这个时候我看到监控画面中有一个40岁左右的女人,她骑着一辆电动三轮车,我想起来她3天前把洗衣机拉到我这里让我修理,我就出屋门迎了上去,我给她说:“你的洗衣机修好了。”还当面给她试了试,我说:“给你换了一个电机和一个定时器,一共要收你105,你掏一百块算了。”那个女的就给我掏了一百块钱给我,并准备把洗衣机搬到电动三轮上,具体有没有搬上去我记不起了。这时候张文会来了,他说要杀我全家,又说知道我闺女和儿子的上学地址,还说等一会就弄死我们全家。我一听这话就恼了,我转身回到屋里拿了一把修冰箱时用剃泡沫的单刃刀,这个刀的刀把是铁的,是我自己焊上去的,连把带刃有二十多公分,我从屋里出来和张文会就打起来了,我记得我一共捅了张文会两刀,然后他扭头就跑了,他跑出家属院大门30多米,我一直在后面追,他摔了一跟头,我也摔倒了,我俩就在地上抱着继续厮打,我又捅了张文会几刀,具体捅了多少刀我记不清了,我只记得最后我跺了张文会一脚,我就站起来了,张文会没有站起来,我这时就慌忙掏出手机开始打110和120,但是都没有打通,我又跑到水屯派出所,派出所大门锁着,没人,我就又回到了我和张文会倒地的现场,我就给我妻子江风连打电话,当时她正在派出所接受询问。电话打通后,我给我妻子江风连说:“我把张文会捅了,110和120我都打不通,你赶快让派出所的警察来。”然后我就在那里等着,我记住给王立打了电话,其他人我记不清了。一会王立过来了,俺邻居谢文俊、水屯街上的王建波等人也到现场了,我让王立又用手机打了110和120,又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我的刀还在手里拿着,我就把刀扔到了路边的草窝里,警察让我把刀捡回来,我就又把刀给捡回来,然后交给警察了。又过了几分钟,120的车也过来了,过后警察把我带到公安机关了。前一段我老婆的手被张会的老婆用刀砍断了,张文会他们家也没有找过我谈我老婆看病的钱的事,这一次他又跑到我家门口说要杀我全家,我没办法了,我就恼了,我就破上了。 28、被告人李玉勇庭审供述与侦查阶段供述一致。 29、本院(2013)驻刑一初字第2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实:被害人张文会的亲属与被告人李玉勇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撤诉,被害人亲属对李玉勇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请求对李玉勇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勇因生活琐事纠纷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张文会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李玉勇辩护人称李玉勇的行为属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文会与李玉勇发生言语冲突后欲离开时,李玉勇手持尖刀连续捅刺张文会并致张文会当场死亡,李玉勇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故李玉勇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李玉勇辩护人称李玉勇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请求对李玉勇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李玉勇作案后在明知其妻江风连正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拨打江风连电话告知江风连其将张文会捅死的事实,并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将其抓获,其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且李玉勇归案后至庭审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依法构成自首。鉴于李玉勇系初犯、偶犯,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李玉勇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请求对李玉勇从轻处罚等情节,依法可对李玉勇从轻处罚。故李玉勇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李玉勇的犯罪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玉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25年10月18日止。) 二、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马 洪 涛 审 判 员 赵 飞 代理审判员 曹 黎 萍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