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李三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9 16:17:37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三终字第0025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三勇,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建成,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云红,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 上诉人李三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李三勇称胡云红向其借款93300元,加上一年利息,共欠其102630元;胡云红称其不欠李三勇的钱。二审庭审时,李三勇申请证人李保堂、赵惠敏出庭作证。李保堂证明胡云红向李三勇借款时,其在现场;赵惠敏证明102630元的借条是其书写,胡云红在借条上签名并按手印。关于胡云红是否向李三勇借款的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光 明 审 判 员 贾 保 山 审 判 员 王 静 二○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 宏 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