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王世永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9 16:16:43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三终字第0024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永,男,1987年5月16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宋义峰,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国超,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晶,女,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 委托代理人于国超,基本情况同上,系于晶之父。 上诉人王世永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程序不当:原审被告于国超、于晶未提出反诉,而原审判决第三项“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光 明 审 判 员 贾 保 山 审 判 员 王 静 二○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宏 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