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张象征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9 16:22:47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三终字第07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象征,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龚维礼,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连山,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张象征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11)汝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程序不当:原审判决认定张象征与李毛孩合伙经商过程中因资金不足,李毛孩向张连山借款,张象征口头担保,现张连山起诉张象征追要借款,应追加李毛孩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11)汝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汝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光 明 审 判 员 贾 保 山 审 判 员 孙 强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 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