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审申请人卲新民、蔡幸福因与被申请人杨身全转让协议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9 15:06:19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申字第0046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卲新民,男,汉族,1952年8月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蔡幸福,男,汉族,1964年10月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杨身全,又名杨泉,男,1950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 再审申请人卲新民、蔡幸福因与被申请人杨身全转让协议确认纠纷一案,不服(2011)驻民三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一案,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卲新民、蔡幸福申请再审称:(一)杨身全提交的2002年10月6日转让协议书内容存在虚假,再审申请人与杨身全不存在15000元借款。(二)2002年10月6日的协议书已失去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案卲新民、蔡幸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卲新民、蔡幸福与杨身全于2002年10月6日达成的转让协议书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应为有效协议。卲新民、蔡幸福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再审申请理由。 综上,卲新民、蔡幸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卲新民、蔡幸福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冰 审 判 员 李 明 代 理 审 判 员 翟冰冰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振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