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审申请人胡好峰、李晓青因与被申请人李会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9 15:04:34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申字第0045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好峰,男,汉族,1962年10月1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晓青,女,汉族,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系李会霞之妹、胡好峰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李会霞,女,196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一审被告:胡冠华,男,199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一审被告:胡鑫,女,199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 胡好峰,男,汉族,1962年10月1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胡好峰、李晓青因与被申请人李会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2012)驻民三终字第466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一案,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胡好峰、李晓青申请再审称:(一)李会霞提供争议房屋所办土地使用证、房产所有权证违法。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争议房屋系其父李振同部分遗产,其本人有权继承。本案胡好峰、李晓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争议房屋系李会霞在其父母原有宅基上所建,李会霞于1999年9月26日在汝南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该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汝南县国有土地资源管理局办理了该片宅基的土地使用权。李晓青、胡好峰虽对李会霞所持有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提出异议,但没有按规定期限进行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该证已生效。李晓青、胡好峰要求按其父遗产继承处理的理由没有依据。 综上,胡好峰、李晓青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胡好峰、李晓青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冰 审 判 员 李 明 代 理 审 判 员 翟冰冰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振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