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审申请人杜国合因与被申请人王富根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9 15:02:33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申字第41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杜国合,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富根,男,194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杜国合因与被申请人王富根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驻民一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杜国合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杜国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杜国合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翟冰冰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