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审申请人李贺锋因与被申请人牛群枝、李西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9 15:01:23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申字第40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贺锋,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牛群枝,女,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西领,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牛群枝之夫。 再审申请人李贺锋因与被申请人牛群枝、李西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驻民一终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李贺锋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再审。 牛群枝、李西领提交意见称:李贺锋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贺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贺锋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翟冰冰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