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审申请人宋自强因与被申请人黄海燕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9 15:00:06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申字第39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自强,男,200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宋猛猛,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宋自强之父。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海燕,女,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宋自强因与被申请人黄海燕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驻民三终字第624号民事判决,向 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自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宋自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自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翟冰冰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