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小中因与乔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9 14:56:48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申字第36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小中,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郏英,女,195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小中之母。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乔爱荣,女,195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银富,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小中因与乔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驻民四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小中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予再审。 乔爱荣提交意见称:刘小中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刘小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小中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翟冰冰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