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刑诉(2012)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华玲、赵永生犯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1 04:24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刑诉(2012)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华玲、赵永生犯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9-19 14:46:44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驻刑二初字第46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华玲,曾用名张静,女,1972年3月1日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高中肄业,非公司私营企业洛阳市养颜堂美容美体中心负责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25日被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关留念,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永生,曾用名赵睿、赵锦鸿,男,1977年1月18日生于河南省渑池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月22日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本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25日被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年涛,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刑诉(2012)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华玲、赵永生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娟、陈建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华玲及其辩护人关留念、被告人赵永生及其指定辩护人年涛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9年7月份至2010年2月份,张华玲隐瞒自己欠下高额高息债务的事实,以支付高息回报为诱饵,多次从李金洲手中诈骗共计230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债务。后经多次催要,偿还200万元,剩余30万元一直未还。

2、2010年1月份,张华玲隐瞒自己欠下高额高息债务的事实,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名,以支付高息回报为诱饵,诈骗冯东升100万元人民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经多次催要,一直未还。

3、2010年5月份,张华玲隐瞒自己欠下高额高息债务的事实,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名,以支付高息回报为诱饵,诈骗张用新现金240万元人民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经多次催要一直未还。

4、2011年2月份,张华玲隐瞒自己欠下高额高息债务的事实,以进货资金不足为名,以支付高息回报为诱饵,诈骗姜福满300万元人民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经多次催要,偿还100万元,剩余200万元一直未还。

5、2011年2月份,张华玲隐瞒自己欠下高额高息债务的事实,以资金周转不开为名,以支付高息回报为诱饵,诈骗张纯记500万元人民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经多次催要,偿还400万元,剩余100万元一直未还。

同年7月份,张华玲又以资金周转不开为名,以支付高息回报为诱饵,诈骗张纯记200万元人民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经多次催要,偿还140万元,剩余60万元一直未还。

6、2011年6月份,张华玲使用“张静”的名义,冒用“河南银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名义,以资金运行紧张需要借钱为名,以支付高息回报并提前扣除45万元利息为诱饵,诈骗马海峰1000万元人民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经多次催要,一直未还。

7、2011年7月14日,张华玲使用“张静”的身份信息,冒用“河南银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工程招标资金周转不开需要借钱为名,以高息回报短期归还为诱饵,诈骗武浩善800万元人民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经多次催要,偿还440万元,剩余360万元一直未还。

8、2011年7月15日,张华玲使用“张静”的身份信息,冒用“河南银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需要借钱为名,以高息回报短期归还为诱饵,诈骗崔伟300万元人民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经多次催要,偿还100万元,剩余200万元一直未还。

9、2011年7月18日,张华玲使用“张静”的身份信息,以“洛阳壹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上蔡县开展卧龙岗市场改造项目需要资金周转为名,以高额回报短期归还为诱饵,骗取武浩善信任。武浩善通过上海商人王伟,将王伟公司上交上蔡县财政局的工程保证金借出2500万元,通过上蔡县工商局的账户将该款转到“洛阳壹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上。被告人赵永生使用张华玲为其办理的“赵锦鸿”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洛阳壹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帮助张华玲管理公司。在该笔钱款到帐后,赵永生在张华玲的指使下将钱转入“赵锦鸿”的私人账户用于偿还张华玲个人债务。还款期限届满之后,张华玲向武浩善出示其伪造的他人借其2200万元的假借据来隐瞒自已实际无力偿还的真相。后经武浩善多次催要,偿还450万元,剩余2050万元一直未还。

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张华玲、赵永生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金洲等人的陈述,证人马海峰、台建国、黄中怀等人的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华玲、赵永生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提请以诈骗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华玲辩称,是借款,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不还,是资金紧张暂时未还;没有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向上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借款是以资金紧张为由而不是以开展上蔡县卧龙岗市场改造项目为由。

被告人张华玲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张华玲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理由是,借款用于其企业的经营和偿还债务,并非用于挥霍,系正常的民间借贷,且大部分已偿还,不能因其部分暂时未还而认定为诈骗及诈骗数额,也不能以其未向借款人告知自己有外债而推定其虚构事实和隐瞒真象;张华玲在洛阳的债务大部分是借款高额利息,但高出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不应保护,同时其有个人及亲属名下的房产,可见其现有财产可以偿还债务,并非不愿偿还、不能偿还;认定张华玲向上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借款系以开展上蔡县卧龙岗市场改造项目的名义,证据并不客观、真实。建议宣告张华玲无罪。

被告人赵永生辩称,其对上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汇入洛阳壹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账户2500万元资金的缘由、去向、用途不知情,仅是按照被告人张华玲的安排将该款转入张华玲提供的个人账户,且其从中未获取利益,其不懂法,认为不应该构成犯罪,但愿意接受法院的依法判决,庭审后表示愿积极配合退赔被害人损失。

被告人赵永生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洛阳壹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实际股东是被告人张华玲,实际系张华玲雇员的赵永生对该公司账户上的2500万元资金的缘由、去向、用途并不知情,仅是按照张华玲的安排将该款转入张华玲指令的个人账户,且赵永生未获取任何利益,故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不符合诈骗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建议宣告赵永生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至2011年11月间,被告人张华玲为投资其开办的洛阳市养颜堂美容美体中心、购置个人房产和满足个人其他私利,夸大自己的经济实力,不断高额高息借款,外欠巨额债务。后张华玲为偿还债务和继续购置个人房产及满足个人其他私利,即编造自己资金雄厚的假象,以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借口,利用其系在外务工有成人员的个人声誉,或冒用河南银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名义,或以实为其个人出资注册的洛阳壹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名,并虚假承诺短期归还或以支付较高利息为诱饵,向单位和个人借款,共骗得人民币4295万元,其中被告人赵永生帮助张华玲骗得人民币2050万元。具体如下:

(一)2009年7月至2010年2月间,被告人张华玲陆续骗取被害人李金洲人民币共计230万元。后张华玲退还200万元,下余30万元未退还。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

1、被害人李金洲陈述:在同乡会上和老家是上蔡县的张华玲认识,他人介绍她生意做得大,钱投资她那可得高息。她说在洛阳做生意,开几个美容店,准备开投资担保公司,资产几千万,有资金可放到投资担保公司理财,月息一分五。其给她230万元,其中 2009年7月、8月、10月分五次往她中国银行卡和她侄张开元工商银行卡存144万元,2010年2月给她现金86万元。她通过金研的卡还200万元。

2、被害人李金洲提交的被告人张华玲所写借据和银行存款业务凭证印证了其陈述。

3、被告人张华玲供述:通过李金洲借500万元左右,其中李金洲的二三百万元,张用新的二百多万元。钱用来购置房产、投资养颜堂九分店。借钱时以资金能力还不了这些钱,但他们要钱的话可以借别人的钱还他们。

其供述的其它内容与被害人李金洲陈述的一致。

(二)2010年1月,被告人张华玲通过他人骗取被害人冯东升人民币100万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

1、被害人冯东升陈述其通过朋友借给张华玲100万元,用款一个月,是把钱汇入户名为刘延武的一个洛阳账户。后找张华玲要钱,但不见她了。

2、被告人张华玲供述其通过贾江涛借一个男的100万元,是通过银行汇的。其用于还欠别人的高息。

(三)2010年5月,被告人张华玲骗取被害人张用新人民币240万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

1、被害人张用新报案称通过李金洲转交或其亲手给张华玲现金240万元。

2、被害人张用新提交了被告人张华玲所写借据。

3、证人李金洲证明其介绍张用新借给张华玲240万元。

4、被告人张华玲供述通过李金洲借张用新二百多万元,用于购置房产、投资养颜堂九分店。

(四)2011年2月,被告人张华玲隐瞒自己欠下高额债务的真相,虚构自己经营资金不足需短期借款的事实,骗得河南荣光鞋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姜福满的信任,骗取该公司资金人民币300万元。后退还100万元,下余200万元未退还。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

1、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交易回单显示:2011年2月25日,河南荣光鞋业有限公司汇入刘延武账户300万元;同年3月11日,张华玲账户汇入河南荣光鞋业有限公司农业银行账户100万元。

2、证人姜福满证明:2011年2月,通过上蔡县招商座谈会认识的张华玲打电话说进一批货物需要资金,向公司借三四百万元,用五六天,并给说了户名为刘延武的洛阳农业银行账号。2月25日,其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往这农行卡转300万元。3月11日,张华玲的农业银行卡汇入其公司账户100万元,下余200万元还没。她和上蔡县企业界的人很熟,好像还是上蔡县十大青年。

3、被告人张华玲供述:借姜福满的公司300万元,后还100万元。借钱用来还高息债务,如果能借到其他人的钱,其就能把钱还上,如果借不到就还不了。

(五)2011年2月,被告人张华玲骗取被害人张纯记人民币500万元。后退还400万元,下余100万元未退还。

同年7月份,被告人张华玲又骗取被害人张纯记人民币200万元。后退还140万元,下余60万元未退还。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

1、被害人张纯记陈述:2011年2月、7月,分两次借给通过招商引资认识的张华玲700万元。余160万元未还。

2、被害人张纯记提交张华玲借其款100万元的借据、转账汇款的银行回单、业务单据。

3、被告人张华玲供述借张纯记700万元用于还其高息借款债务。尚欠张纯记本金160万元。

(六)2011年6月,被告人张华玲冒用“河南银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张静”作为该公司负责人之名,编造借款用于公司和其开办的美容院运转资金的理由,并以支付高息并提前扣除45万元利息为诱饵,骗得河南省孟州市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马海峰的信任,骗取该公司资金人民币955万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

1、证人马海峰证明:“张静”说她在洛阳市有投资担保公司、开九家美容院,因资金运行紧张,想借钱,月息2分。其公司股东台建国汇入她指定的账户800万元。她还了本息。后她又提出借1000万元,用15天,月息2.5分,逾期日罚息5%。台建国又汇入她指定的赵锦鸿的三个银行账户955万元,因提前扣除了45万元利息。这955万元她没还。

2、证人马海峰提交了借款人为“张静”、加盖“河南银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印章的借条、还款承诺书。

3、证人台建国证明的内容与证人马海峰证明的一致。

4、被告人张华玲供述:借马海峰1000万元,用半个月就连本带息还了。又借1000万元,先扣45万元利息,实际借955万元。款到帐后,其中751万元其用于还帐;155万元用于买房;另49万元是消费了还是咋的忘了。

(七)2011年7月14日,被告人张华玲冒用“河南银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张静”作为该公司负责人之名,编造其工程招标需要资金周转的理由,并以支付较高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武浩善人民币800万元。后退还440万元,下余360万元未退还。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

1、被告人张华玲供述;为还债,其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借了武浩善800万元。是以“张静”名义写的借据,并加盖其私刻的“河南银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印章。

2、被害人武浩善陈述:张华玲说有工程急需招标,让帮她筹800万元,利息2分,用15天。其借朋友800万元,汇给张华玲。后张华玲出一份签名“张静”,并加盖“河南银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公章的借据。她只还440万元。

3、证人赵宪洲证明其根据武浩善安排汇给张华玲700万元。后还款440万元。

4、书证

(1)被害人武浩善提交了借款人“张静”并加盖“河南银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印章的借据,转账给张华玲100万元的银行账户回单。

(2)证人赵宪洲提交了汇款700万元给刘延武农村信用社账户、宁晓臣工商银行账户的银行业务凭证及还款440万元的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资金记录。

(八)2011年7月15日,被告人张华玲冒用“河南银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张静”作为该公司负责人之名,编造其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理由,并以支付较高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崔伟人民币300万元。后退还100万元,下余200万元未退还。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

1、被告人张华玲供述:因欠高息借款债务较多,债主逼债,其就给崔伟说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借300万元。随后崔伟安排人往其提供的刘延武银行账户转300万元。钱到帐后,其用于还债了。后只还100万元。要是能借到别人的钱,就能把钱还上,如果借不到就不能还给崔伟。

2、证人张德山证明:根据崔伟安排,通过李咪娜银行卡往张华玲农行卡转300万元。张华玲通过银行还100万元。

3、证人张德山提交了被告人张华玲以“张静”的名义所写的借据、银行转汇款明细清单。

4、被害人崔伟陈述:张华玲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借其300万元,说用7天,利率20‰。其安排张德山把款汇给张华玲。她出具的借条显示借款人张静,并加盖河南银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印章。后她仅还100万元。

(九)被告人张华玲为方便自己借贷、融资,即与被告人赵永生商议成立公司。之后其为赵永生办理了名为“赵锦鸿”的虚假身份信息,赵永生于2011年4月8日注册成立了以“赵锦鸿”为法定代表人、实为张华玲出资的洛阳壹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1年7月16日左右的一天,张华玲以“张静”的名义,虚构洛阳壹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向上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武浩善提出借款2500万元,并假意承诺短期归还,骗得武浩善的信任。武浩善同意借款后,即与上蔡县君城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王伟联系借款事宜,该公司遂将上交给上蔡县财政局的工程建设保证金3000万元中的2500万元暂借出,汇入上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账户。7月18日,武浩善安排本单位工作人员将该2500万元人民币汇入洛阳壹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账户。该笔资金到帐后,赵永生在张华玲的指使下转入他人的私人账户2499.8万元,用于偿还张华玲的个人债务。后张华玲退还450万元,下余2050万元未退还。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

1、证人武浩善证明:随上蔡县慰问团慰问外出有成就的人时和张静认识,她是上蔡县公众人物,据说在洛阳发展的有事业。2011年7月16日左右的一天,她说在洛阳有一个投资担保公司,一个壹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但公司资金紧张,想暂借上蔡县工商局2500万元,用20天。其遂给上海老板王伟打电话,王伟同意借钱,并说在上蔡县财政局有他的闲钱,可直接通过财政局转到工商局账户。当天王伟就转入2500万元。7月18日,张静到其办公室给一张写好的借据,加盖了洛阳壹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随后其安排局财务股长黄中怀把2500万元汇入洛阳壹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她还450万元。之后联系不上她了,感觉有可能被骗,经打听真名张华玲,而且不是洛阳壹线文化传播公司法定代表人。11月24日晚上发现她回上蔡住在上蔡宾馆,就安排人把她堵在房间并报警。

2、证人黄中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武浩善证明的一致。

3、被告人赵永生供述:张华玲给其办理了名字“赵锦鸿”、户籍地上蔡县齐海乡的身份证。

2010年的一天,张华玲提出办广告公司,她出资。其找懂广告的包卫锋帮忙办理公司注册手续,于2011年4月注册成立了洛阳壹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锦鸿”,但张华玲是幕后老板。公司在工商银行开立的有账户,业务主要由雇用的肖瑞经理打理,有四五名员工,大约有五六万元的营业额,扣去工人工资和房租基本没有盈利。张华玲只去过公司二三次。

2011年7月一天,张华玲说她有一笔款要进账,需要公对公账号,用洛阳壹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账户。过了一二天,上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汇入公司账户2500万元,其问她这些钱咋办,她给几个账号,让其把钱转入了几个私人账户。

4、被告人张华玲供述:上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把2500万元汇入洛阳壹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后,其立即安排赵永生直接从公司账户上转给别人还债了,具体情况是:通过刘延武、郭艳玲、崔凯、邢飞妹、张梦蝶、张琰和其自己使用的方义刚、金研的工商银行账户分别还芦炜昌400万元、牟泽东200万元、宁晓臣740万元、张萍105万元、宋俊玲19.8万元、杨龙35万元、黄文婵1000万元,合计2499.8万元。

注册成立洛阳壹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初衷是承接公交车广告位业务,另一目的是有了一个对公账户,方便其理财借贷,后就以公司名义借钱。

其供述借上蔡县工商局2500万元的经过、为赵永生办理“赵锦鸿”户口及注册成立洛阳壹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情况与武浩善、赵永生证明、供述的一致。

5、从上蔡县财政局国库股提取的上蔡县君城置业有限公司向上蔡县县委、县政府《关于暂用公司上交财政保证金的请示》显示:该公司于2011年2月上交给上蔡县财政局工程建设保证金3000万元,因上蔡县拆迁补偿等前期工作未完成,申请全额返还,临时周转,保证11月底归还,款转上蔡县工商局账户,由上蔡县工商局监督使用。该县委主要负责人2011年7月17日签批同意暂返2500万元。

6、银行客户存款对帐单、转账汇款查询单显示了洛阳壹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账户汇入2500万元,随后汇往邢飞妹、方义刚、郭艳玲、张梦蝶、崔凯、张琰、金研、刘延武等人账户合计2499.8万元的情况。

7、证人黄中怀提交了其向洛阳壹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转款2500万元的银行转账回执、被告人张华玲提供的借据。

8、证人张萍(洛阳工商银行工作人员)证明:2011年天热时,张华玲让其帮她查一个帐号上的款汇到没有。查账发现她工商银行账户有一二千万元,汇款账户是对公账户,这钱很快就转走了,期间她把其中的八九十万元汇入邢飞妹的银行账户,因其借给她的钱中有邢飞妹的一二百万元。

9、证人黄文婵(住深圳市)证明:梁晋通过刘辉陆续多次替张华玲向其借款,借借还还。后通过方义刚、金研的账户还1000万元。

10、证人张华威证明:其妹张华玲让其办理了“赵锦鸿”的假户口和身份证。

11、办理“赵锦鸿”户口、身份证的相关证明、审批表和常住人口登记表。

12、工商注册登记档案资料显示:洛阳壹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股东包卫锋、赵锦鸿,法定代表人赵锦鸿,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针对上述(一)至(九)起事实,公诉机关还提供了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

1、被告人张华玲供述:有“张华玲”、“张静”两个户口及身份证。开办的养颜堂美容美体中心有五个店经营,月总收入20万元左右。注册公司用“赵锦鸿”的名字,因为不想让别人知道公司是张华玲的、做的生意有多大。2010年接牛立军的河南银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为了借钱、融资方便,但还没过户。

开始时借钱部分用于投资养颜堂美容美体中心,部分用于购买个人房产。后美容店经营不好,到期没钱还,但又怕别人说没钱、没信誉、没面子,为还外债就开始借钱,借的钱又用于美容店的投资和购买房产。2009年时借钱较少,利息不高,后外债越来越多,不容易借那么多钱了,就开始高利贷。因信誉好,出手大方,所以能借到的资金越来越多,但利息多,到期后为还高利贷就利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借钱还债,越陷越深,逐步形成了恶性循环,以致在洛阳欠下一亿多元的巨额债务。债主吃高额利息,其利用债主顺利地借到钱,建立自己的信誉度,树立一个有钱人的形象。找武浩善、崔伟、张纯记、姜福满、李金洲、张用新、马海峰等人借钱的目的是为了偿还在洛阳欠的一个多亿的巨额高息借款债务和购买房产。明知道自己没有能力还钱,还继续向别人借钱,给人一种有钱的假象,让别人感到有多处房产,不像没钱的人。

2、被告人赵永生供述:张华玲用洛阳壹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账户收过多次钱。她说她经常大量转资金,一直用一个人的银行卡不方便,怕银监会监控她的银行卡,安排其去所有银行用“赵永生”、“赵锦鸿”的名字办银行卡,然后交给她,她用来收钱、转账。她的司机魏向峰和她的银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刘延武给她办理资金转账业务,刘延武有事时,她让其帮她做网上银行转账业务。2011年1月,和张华玲、刘翠红共同出资开办洛阳邦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其和刘翠红经营,张华玲基本没管,但利用公司转过帐。

3、证人张华威证明:张华玲在洛阳市经营河南银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三年前花几十万元从牛立军手里买的。还经营八九家美容院。钱是借亲戚朋友、关系户的,小额的给利息一分五,大额的给二分,然后再贷出去,赚利差。借钱都是以融资的名义,大部分在洛阳市借,在上蔡县借一千多万元,借亲戚朋友一二百万元。她说借的钱都还账了。她说外欠别人一个多亿,拆东墙补西墙把钱都花完了。

4、证人魏向峰(张华玲的司机)证明:张华玲开养颜堂美容美体中心,还是河南银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老板,工作地点在公司,主要业务投资担保、理财,员工有金研、刘延武、许小爱和一个迎宾女孩。经常听她打电话联系客户,让客户往公司存钱或给人家许诺还钱的事,向客户介绍她在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和旅游年票生意,急需短期资金。她让以其名在各个银行办理银行卡,然后交给她使用,还让帮她转帐。每次转账时,她写好需要转账的名字、银行账号以及钱数,然后再给一张银行卡,转账后她把银行卡要走。刘延武和金研也帮她转过账。不知道她这些钱从哪里弄来的。不断有人找她要钱。

5、证人许小爱证明:张华玲开洛阳银鼎投资担保公司,经理金研。平时金研和刘延武按照她的安排负责转钱理财。

6、证人金研证明:在张华玲的河南银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按照她的电话和短信通知,通过网上银行向她指定的账户转款。不知道钱是从什么地方来的。每次转款她都告诉哪个账户有钱,转给谁,一般款都不在账户上过夜,钱一到,她就安排把款转出。刘延武、刘艺也负责为她转账。公司没营业,没见过公司的任何经营手续,印章她拿着。

7、证人刘延武证明:专门负责为张华玲开的河南银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转账。她用其身份证到洛阳市的一些银行办理银行卡,有时其拿几个,有时金研拿几个。她开始让转账金额比较小,都是几十万元,到2011年二三月份,安排转账金额开始大了,一天最多时转上千万元,最少时几百万元。一般是她给打电话或发信息安排转账。接到安排后,通过网上银行或是到银行转账,用谁的银行卡、需要找谁拿银行卡、每笔转账的金额和对方账号都是她安排好的,还安排转账完毕后及时把信息删除。为她转账的还有金研、魏向峰、刘艺。转账的账户都是个人的,具体啥钱、咋来咋去的、是借还是还不清楚,只知道这些钱到其几人的银行卡上后,不管多少,张华玲就安排转账,都是很快转完,根本不过夜,次数多,数额大。公司没正式营业,但她对外说自己有银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或有养颜堂美容美体中心,把钱放在公司利息高。

8、证人肖锐证明:张华玲让其去赵永生的洛阳壹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任经理。业务是其一个人做,总营业额收入不到5万元,除去费用没有盈利。经赵永生安排,她曾把公司公章和营业执照拿走过。

9、证人芦炜昌(住洛阳市)证明:陆续借给张华玲约5000万元,息二分五或三分,借借还还,尚欠约2400万元。

10、证人宁晓臣(住洛阳市)证明:张华玲是养颜堂美容中心、银鼎投资担保公司老板。她以投资旅游门票、上蔡县鞋厂、玩具厂、农耕地等名义常找其借钱,开始小额借,且守信用及时还。后承诺给5%-10%的利息大额借钱,单笔500万元至2000万元不等,至今共借一亿六千多万元,尚欠一亿多元。钱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到她说的金研、魏向峰、刘艺、刘延武、赵锦鸿等人账户上。

11、证人牛立军、牟泽东(河南银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证明:和张华玲协商转让公司,但手续没办成。后有人反映她使用该公司名称经营理财业务,还私刻公司公章。

牟泽东另证明:张华玲说她除投资养颜堂美容美体中心外,还投资洛阳龙门石窟、云台山的门票、上蔡县农耕地项目、济源或焦作建筑工程。她向其多次借钱,累计超亿元,月息1.5%左右,每次转账都是汇入她提供的刘延武、刘艺、金研等人的账户。她至今尚欠本息2300多万元。

12、证人杨龙、李江顺、张萍(住洛阳市)证明:张华玲还欠其三人借款本息分别为1900万元左右、300万元左右、229万元。

13、证人仇新梅证明张华玲租其房开河南银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公安机关从仇新梅处提取的金研与仇新梅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印证了仇新梅的证明。

14、证人包卫峰证明:洛阳壹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时赵永生把其注册成股东,让帮忙、指导。在公司几个月只接一个1000多元的公交广告站牌业务,无盈利。其离开。

15、河南银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档案资料:公司成立于2009年,股东牛立军、牟泽东、梁顺卿。

16、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张华玲使用的“河南银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印文与河南银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立军提供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的。

17、洛阳市养颜堂美容美体中心工商注册登记档案资料:中心成立于2009年10月,非公司私营企业,负责人张华玲,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经营范围生活美容。

18、洛阳邦盛投资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档案资料: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股东张静、刘翠红、赵锦鸿,法定代表人赵锦鸿,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

19、银行客户开户信息、账户交易记录、客户存款对帐单显示了刘延武、金研、赵锦鸿在银行办理一个或多个账户及现金交易情况。印证了刘延武、金研、赵永生在被告人张华玲的安排下在银行开立账户用于转款的情况。

20、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涉案有关银行卡查询的情况说明,与以上证人证明的、被害人陈述的、被告人张华玲、赵永生供述的张华玲涉案资金往来情况一致。

21、商品房预售合同、个人贷款合同等材料显示了被告人张华玲及其亲属购买房产的情况。

22、被告人张华玲所办的“张静”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23、公安机关抓获证明显示:2011年11月25日,接到武浩善报案称其被诈骗2500万元、犯罪嫌疑人现被堵在上蔡宾馆后,遂将被堵在该宾馆的张华玲、赵永生抓获。

24、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赵永生有犯罪前科的情况。

25、被告人张华玲、赵永生的户籍证明证实了其二人的年龄及身份等情况。

上述来源合法的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张华玲骗取人民币4295万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华玲为吸收资金扩大个人企业经营、购置个人房产和满足个人其他私利,骗取、使用“张静”、“赵锦鸿”的虚假身份信息注册成立便于其借贷、融资的有限公司,夸大自己的经济实力,并冒用他人公司名义,巨额高息借款。后在无力偿还的情形下,为偿还借款本息、继续购置个人房产和满足个人其他私利,隐瞒自己已欠下巨额债务的真象,虚构其企业经营规模大、需要周转资金的事实,虚假承诺短期归还,骗得被害人的信任,并以支付较高利息为诱饵,骗得公私财物人民币429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赵永生利用张华玲为其办理的 “赵锦鸿”的虚假身份信息,以其“赵锦鸿”之名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帮助实为出资人的张华玲注册成立并经营管理便于张华玲借贷、融资的洛阳壹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明知张华玲设立多个银行账户并频繁、大额往来资金异常及被害人上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汇入洛阳壹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账户2500万元并非其公司正常经营资金的情况下,受张华玲指使将该2500万元汇入张华玲指定的与其公司并没有业务往来且其不知晓的多个私人账户,对于该款取得、去向的非法性主观上应当是明知的,故其为张华玲骗得上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金2050万元起帮助作用,且协助骗得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亦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华玲及其辩护人辩称张华玲没有诈骗目的,不构成犯罪;被告人赵永生及其辩护人辩称赵永生不具有犯罪主观故意,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华玲在与被告人赵永生诈骗被害人上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金2050万元的共同犯罪中,起策划、指挥作用,非法占有、处置骗取的公共财产,是主犯;被告人赵永生起帮助、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华玲虽主动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骗得被害人武浩善、崔伟560万元的犯罪事实,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有悔罪表现,但根据其犯罪数额、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所处地位、所取利益及诈骗对象涉及多人、骗取的既有个人私有财产亦有单位公共财产等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同时鉴于其所骗取的资金部分用于偿还债务、部分用于投资经营,另有小部分用于以己之名或其近亲属之名购置房产,并非用于挥霍或隐匿,故在对其量刑时综合以上情节一并予以酌情考虑。

根据被告人赵永生犯罪的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所处地位、未获取及占有非法财物、认罪态度较好和有犯罪前科等情况,综合考量以上情节,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又鉴于其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华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26年11月24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永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张华玲人民币四千二百九十五万元,发还李金洲、冯东升、张用新、河南荣光鞋业有限公司、张纯记、河南省孟州市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浩善、崔伟、河南省上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宋新华

                                             审  判  员 吴德河

                                             代理审判员 郭留会

                                             

                                             二○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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