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审申请人尹传红因与被申请人张勇超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9 14:55:33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申字第35号 |
再审申请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尹传红,女,1986年6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严光芝,女,1963年5月7日出生。 被申请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张勇超,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曾建国,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庆立,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尹传红因与被申请人张勇超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驻民四终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尹传红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公,请求再审予以撤销。 张勇超提交意见称:尹传红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尹传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尹传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