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王铁娟、徐嘉慧、徐汇洋不服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民初字第1268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9 14:45:29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立一民终字第34号 |
上诉人王铁娟,女,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徐嘉慧,女,200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徐汇洋,男,200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王铁娟、徐嘉慧、徐汇洋不服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民初字第1268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诉人王铁娟户口2012年迁入董东一组,上诉人徐嘉慧、徐汇洋出生后户口均在董东一组,按董东一组规定,对合法新添人口从征地款中每人补偿10000元,2012年8月,董东一组统一分发分摊面积补偿款每人3000元,上诉人至今未得到分配。要求撤销原裁定,指令驿城区法院受理该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铁娟、徐嘉慧、徐汇洋因董东一组未向其分配土地补偿款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卫 国 审 判 员 王 巧 莉 审 判 员 梁 俊 明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 卫 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