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亚东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9 14:54:15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刑二终字第013号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亚东,又名王亚威,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下岗职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9日在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被抓获,当日被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同年12月3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亚东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2)上刑初字第2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亚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学华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880702.71元。原审被告人王亚东以“原判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民事赔偿数额计算有误”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亚东犯故意伤害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12)上刑初字第2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段桂东 审 判 员 吴德河 代理审判员 郭留会
二○一三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叶 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