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东莞市常平华星饲料经营部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9 14:40:56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立一民终第2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常平华星饲料经营部。 负责人张贺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确山县盛丰粮油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俊玲,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东莞市常平华星饲料经营部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2)确民初字第182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莞市常平华星饲料经营部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莞市常平华星饲料经营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莞市常平华星饲料经营部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卫 国 审 判 员 王 巧 莉 审 判 员 董 卓 亚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力 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