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审申请人毛原厂因与被申请人刘富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9 14:53:12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申字第33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毛原厂,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富有,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毛原厂因与被申请人刘富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驻民三终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毛原厂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再审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12)驻民三终字第199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毛原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毛原厂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赵振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