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陈金明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3)确行初字第2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9 14:39:22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行政裁定书 |
| (2013)驻立一行终字第2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明,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陈金明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3)确行初字第2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陈金明上诉称,其于1995年由外单位借调到确山县公安局任司机,2000年12月县公安局在人事劳动合同制工人流动表上盖章同意接收,且经县领导签字批准,在调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县人事局一直不予办理调动手续。请求二审法院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13)确行初字第23号行政裁定书,判令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其办理调动手续。 本院经审查认为,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否应为陈金明办理调动手续,属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任用,是内部行政行政行为。陈金明对此事项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卫国 审 判 员 董卓亚 审 判 员 王巧莉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董永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