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曲子立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9 12:24:22 |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新密刑初字第399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曲子立,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3〕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子立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佳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子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26日16时02分,被告人曲子立驾驶豫A135AP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到新密市东柿路英华中学西门口路段时,与被害人陈某某在公路上行走时相撞,致被害人陈某某当场死亡。经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曲子立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被告人曲子立于2012年5月26日被当场带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曲子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田某某、郭某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机动车驾驶证,法医学尸体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及调解书,收到条及谅解书,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子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曲子立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曲子立犯罪后主动报警且在现场等候,被民警带回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曲子立家属在案发后已对被害方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曲子立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曲子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任学亮
二○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丹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