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松伟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9 12:14:00 |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新密刑初字第416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松伟(别名蔡孩),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3)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松伟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书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松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份至4月份,被告人蔡松伟先后窜至新密市牛店镇、超化镇、米村镇实施盗窃。 1、2013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蔡松伟窜至新密市牛店镇北赵村华严寺外撬门入寺,将天王殿及大雄宝殿内功德箱内的现金盗走100元,赃款已挥霍。 2、2013年4月16日晚上,被告人蔡松伟窜至新密市牛店镇北赵村华严寺内用尖橛将大悲殿门撬开,将大悲殿功德箱内的现金盗走100元,赃款已挥霍。 3、2013年4月18日中午,被告人蔡松伟窜至新密市牛店镇宝泉村被害人王某某家外,翻墙进入院内,钻窗入室盗窃现金120元,赃款已挥霍。 4、2013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蔡松伟窜至新密市米村镇柿树湾清闲寺外,将该寺后边的一个小庙门打开后,盗窃功德箱内现金50元,赃款已挥霍。 5、2013年4月10日,被告人蔡松伟窜至新密市超化镇申沟村老君庙外,翻墙入庙后将老君殿门撬开,将功德箱内的现金盗走100元,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松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害人诉讼代表人焦某某、梁某某、位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书,前科材料,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松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入户盗窃一次,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松伟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蔡松伟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松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13年9月18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 杨晓君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丹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