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晓峰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20:55:42 |
|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刑初字第72号 |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党晓峰,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汝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汝阳县内埠镇内埠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3年4月2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汝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党晓峰非法侵入住宅一案,由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8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好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党晓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日零时许,被告人党晓峰持擀面杖非法闯入内埠镇内埠村张汉辉家,将张汉培、张红灿二人打伤。经鉴定,张汉培、张红灿二人的伤为轻微伤。 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党晓峰的供述;被害人张红灿、张汉培陈述;证人张汉辉、梁小培、毛京环、郭小辉、刘明善等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投案自首证明、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指控认为,被告人党晓峰携带作案工具,未经他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党晓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日零时许,被告人党晓峰持擀面杖非法闯入内埠镇内埠村张汉辉家,将张汉培、张红灿二人打伤。经鉴定,张汉培、张红灿二人的伤均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党晓峰供述。供述称我今天来投案自首,2月28日晚我在内埠精灵网吧门口碰见张汉辉,我让他把我送回家,他不送还骂我,我回家后开着我的车准备找他说事,我在家拿了一根擀面杖,我老婆梁小培就坐在车上劝我,当时我不知道张汉辉家在哪,就打电话问郭小辉得知张汉辉家的住处,到他家门口,见大门没上,就直接进到他家,他家上屋门也没上,到他家客厅,张汉辉的弟弟出来了,我们就吵起来了,张汉培、张汉辉及他父亲都出来了,当时我很气愤,就先朝张汉培的身上蹬了一脚,这我们都打到一块了,在打的过程中,我用擀面杖将张汉培打伤,我看见张汉培受伤就不打了,这张汉辉的父亲就从后边抱着我的胳膊,张汉培抱着我的腿,张汉辉不知道从哪儿拿了一把刀朝我头上砍了一刀,后来他家人报警了。 2、被害人张红灿的陈述。陈述称当晚我听见客厅有吵架声,我和老婆就赶紧出来,看见党晓峰和张汉培抱在一块,当时客厅里没开灯,只是前沿下有灯明着,我看见张汉培一头血,我和老婆就赶紧上去拉,我用手朝党晓峰的身上打了几下,党晓峰不知拿的啥东西将我的额头打伤,流了一脸血,随后我们就报案了。我看见党晓峰手里拿了一根木棍,有点像擀面杖,张汉辉在报警前出现,没有参与打架。 3、被害人张汉培的陈述。陈述称当晚我听见我家的狗不停的叫,我就起来看,看见上屋客厅里站着一个男的,我当时也没看清是谁,他先叫我一声哥,然后猛的用手里的木棍朝我头上打来,打了好几下,我用手挡住,就上去抱住他,我们两个扭在一块,跟他一块的那个女的也没有上,后来我父母和我哥都出来了,我爸的头上脸上也被那个人打流血了,他的头上也流血了,我哥哥本来准备上去拉来,被我父母拉住了,也没有打。 4、证人张汉辉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28日晚23点50分我下班后,骑摩托车往家走,经过内埠街精灵网吧门口的时候,一个男的对我摆了摆手,我就停下来,他拍着我的肩膀让我把他送到马坡,我看不认识他就没有理他,这时他转了一下脸,我骑着摩托车走了,听到他在后边嚷嚷,回到家后我去我弟弟屋里和他说了几句话,随后我就听见了有人走我家楼梯的声音,当时我还以为是我家人的声音,过了5-10秒左右我听到了我家客厅里有打架的声音,这我就起来看到一个男的手里拿着一根棍子和我弟弟张汉培和我父亲张红灿打架,我就赶紧把客厅的灯打开了,打开灯后我仔细一看这个男的就是在精灵网吧门口拦我的那个男子,随后我就准备冲上去,这时我母亲拉住我不让我去跟前,让我报警。当时对方拿了一根木棍子(长度有七八十公分),我弟弟和我父亲头上的伤是那个男的造成的。 5、证人梁小培的证言。证实我丈夫党晓峰跟我说在精灵网吧上网的时候有个孩子骂了他,我就出来找他,我丈夫的一个朋友就开车拉着我和我丈夫去找骂他的那个孩子家,那孩子出来后我丈夫就问他为什么骂人,下来说的什么我也没听清就看见他们打起来了,然后那孩子的家人听见了就出来帮他一起打我丈夫,…我看事情不对,就赶紧打120。我丈夫头上砍了一刀,大概缝了七八针,我丈夫去他家的时候带了跟木棒,对方两个人受伤了,是我丈夫打的。 6、证人毛京环的证言。证实到半夜1点多的时候听见客厅里面可吵,我和丈夫就赶紧到客厅看,出来之后看见一个年轻人(事后才知道叫党晓峰)搂着我老二儿子张汉培打,他手里拿了一根木棍,当时屋里也没开灯,只是前沿下灯明着,我和丈夫就开始拉,看见张汉培头上一头血,党晓峰不知拿的啥,朝我丈夫的额头划了一下,张红灿当时都一脸血,我们就报案了,我没有看见张汉辉打架。 7、证人郭小辉的证言。证实当晚内埠村的党晓峰打电话问我张汉辉家,我起来后看到党晓峰开着车,车上还有一个女的,我给他指了指具体位置就回去了。 8、证人刘明善的证言。证实当时我正睡觉,听见“咕咚咕咚”的打架声,我起来后听见是我邻居家的声音,当时他家的大门开着,我走到张红灿家的前沿时,看见他家客厅里有好几个人,张红灿和他次子张汉培头上都流着血,还有一个年轻人头上也流着血。 9、汝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张汉培、张红灿二人的损伤程度均属于轻微伤。 10、汝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作案工具擀面杖一根,长70.6公分,直径3.6公分,上面粘有血迹。 11、内埠镇派出所证明。证实党晓峰于2013年4月2日在其父亲党洪水、妻子梁小培的带领下到内埠镇派出所投案自首。 12、赔偿协议、收到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党晓峰及其近亲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到位,被害人对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 13、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实党晓峰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以上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晓峰未经他人允许,携带作案工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能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党晓峰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从轻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党晓峰的刑期自2013年4月2日起至2013年9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解晓生 审 判 员 王新杰 人民陪审员 武娜娜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志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