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靳满满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21:02:25 |
|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刑初字第114号 |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满满,男,1990年6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汝阳县,汉族,大专文化,周口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学生,住汝阳县蔡店乡张沟村。因本案于2013年1月8日被汝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1月20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1月22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满满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珮红、赵利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满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日19时20分,被告人靳满满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郭木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郭木路与酒祖大道交叉口南侧时,与同向在前步行的王建政发生碰撞,造成王建政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汝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靳满满承担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靳满满在事故现场拨打110电话报警,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后靳满满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被害人亲属对靳满满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靳满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付全伟、靳战世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汝阳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车辆检验报告单;协议书、收到条;汝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证明;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满满违反交通安全法,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造成致一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能够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参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和被告人所居住村委意见,考虑适用缓刑不致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满满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宁念渠
二○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志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