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强利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20:49:48 |
|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刑初字第98号 |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强利,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汝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汝阳县上店镇汝南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31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强利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赵利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强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9日23时30分,被告人黄强利醉酒后驾驶豫C2T337号轻型货车沿汝阳县城关镇刘伶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杜鹃大道交叉口时,与杨现朝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杨现朝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黄强利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7.4mg/100mL。另查明,案发后,黄强利与杨现朝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杨现朝对黄强利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强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杨现朝的陈述;证人武帅兵、李志鹏、黄东雷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收到条等书证;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强利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能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参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强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宁念渠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志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