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来印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20:28:53 |
|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少刑初字第47号 |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来印,男,1958年5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汝阳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汝阳县靳村乡沙沟村小东沟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来印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好雷、杨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来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9日,汝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张来印家查获土枪一支,经鉴定,该土枪为“枪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来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且有被告人张来印的供述;枪支鉴定书;枪支照片;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来印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来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来印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员 张 晓
二0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 海 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