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师玉现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20:24:40 |
|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少刑初字第50号 |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师玉现,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汝阳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汝阳县刘店乡枣元村8组。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2年4月26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6月23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阳县看守所。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玉现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好雷、杨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师玉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31日晚上,被告人师玉现在汝阳县刘店镇二郎村徐XX家住宿,将被害人放在上屋衣柜内被子中的现金1320元盗走。案发后赃款已归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师玉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师玉现的供述;被害人徐XX的陈述;证人梁XX、师XX的证言;赃款归还证明;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玉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13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师玉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师玉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3日起至2013年10月22日止。因被告人师玉现已先行羁押16天,折抵刑期后,刑满日期提前至2013年10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任 占 柱 审 判 员 王 新 杰 审 判 员 张 晓
二0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 海 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