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玉琴诉李松萍、周太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9:26:56 |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437号 |
原告韩玉琴,女,出生于1957年9月23日。 被告李松萍,女,出生于1968年11月7日。 被告周太升,男,出生于1967年2月19日。 原告韩玉琴诉被告李松萍、周太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玉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松萍、周太升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9月24号,被告李松萍、周太升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100 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按约定的时间归还欠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 000元。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被告出具借条一份。 被告李松萍、周太升未提出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4日,二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100 000元,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没有还款,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二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松萍、周太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原告韩玉琴借款100 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李松萍、周太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王建生 审 判 员 尚东亮 审 判 员 刘建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