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改焕诉姜有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9:17:42 |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006号 |
原告陈改焕,女,出生于1979年7月1日。 被告姜有祥,男,出生于1972年12月30日。 原告陈改焕诉被告姜有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改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有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0月21日,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 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久拖不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 00元。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2011年10月21日被告姜有祥出具的欠款条一份。 被告姜有祥未提出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1日,被告姜有祥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 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 000元,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姜有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改焕借款现金20 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姜有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王建生 审 判 员 尚东亮 审 判 员 刘建东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