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彦欣诉张留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9:20:18 |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61号 |
原告程彦欣,男,出生于1972年4月1日。 委托代理人钱盈州,新密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留敏,女,出生于1975年5月25日。 委托代理人刘晓博,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程彦欣诉被告张留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彦欣及其委托代理人钱盈州和被告张留敏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晓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2001年初相识后不久同居生活,2004年4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3月8日生育一女程果果。由于双方均系再婚,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较大,加之双方各自婚前均有子女等,致使婚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新密市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一份;2、被告2012年7月10日发给原告的短信一条;3、被告儿子尚龙飞2012年7月15日发给原告的短信一条。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共同生活期间关系不错,家庭和睦,原告之所以要求离婚,是由于第三者插足造成的。被告及儿子给原告发送的短信是在原告对整个家庭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一气之下发送的,目的是让原告担当起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及义务。被告为家庭和子女健康成长考虑,愿意给原告一个改过的机会,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于2004年4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7年4月24日生育女儿取名程果果。婚后由于原、被告不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感情基础,夫妻日常生活中出现矛盾,双方应互相包容,互敬互爱,且原告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足,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程彦欣与被告张留敏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送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员 王建生
二○一三月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亚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