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小霞诉赵帅卫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9:22:06 |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536号 |
原告王小霞,女,出生于1987年12月22日。 委托代理人赵韶松,新密市青屏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帅卫,男,出生于1984年1月19日。 原告王小霞诉被告赵帅卫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生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霞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韶松和被告赵帅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2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夫妻感情严重不合,没有共同语言,一直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且被告对家庭一切事情不管不问,整天无事可做。更可恨的是被告婚前隐瞒病情,多次劝说被告到医院检查,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配合,双方实在无法共同生活,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辩称,2011年2月21日,原、被告在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多,原告找各种理由殴打被告,造成被告头痛、头晕和性功能障碍。被告是山里人找个媳妇不容易,边治疗边打工,以维持这个家庭,所以不同意离婚。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1年2月21日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在家庭生活中,原、被告不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产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且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小霞与被告赵帅卫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送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员 王建生
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改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