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祁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9:09:01 |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金刑初字第1081号 |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祁,男,41岁。因本案于2013年7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3)10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祁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才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9日3时许,被告人朱祁回到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莲花佳园小区,在回家的路上看到被害人袁×醉酒后躺在5号楼4单元门口熟睡,遂将其包内的2700元人民币盗走。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朱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提请以盗窃罪对朱祁予以处罚。 被告人朱祁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9日3时许,被告人朱祁回到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莲花佳园小区,在回家的路上看到被害人袁×醉酒后躺在5号楼4单元门口熟睡,遂将其包内的2700元人民币盗走。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袁×陈述证实,2013年7月9日3时许,其酒后回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莲花佳园小区时手机掉在地上,其捡手机后就睡在路上。7月9日6时睡醒后发现钱包内的2700元人民币被盗。经其查看监控发现是一名光膀子的男子将钱拿走。 2.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朱祁辨认出盗窃的钱包。 3,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证实了被告人实施盗窃的经过。 4.收条证实被告人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 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朱祁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6.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5月7日,公安人员在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莲花佳园5号楼1单元6楼东户将被告人朱祁抓获。 7.被告人朱祁对犯罪事实予以供述,并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祁犯盗窃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朱祁的行为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朱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偶犯,适用单处罚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单处罚金。 根据被告人朱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祁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许二虎
二Ο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