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玉锋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8:52:24 |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金刑初字第1030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玉锋,男,35岁。因本案于2013年4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3)9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玉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玉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刘玉锋酒后驾驶豫HL6936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沿国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花园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刘玉锋血醇含量为147.50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检验报告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玉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提请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玉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玉锋于2013年4月23日22时许酒后驾驶豫HL6936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沿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花园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刘玉锋血醇含量为147.50 mg /100ml,系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 1.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刘玉锋血醇检验报告单证实,被告人刘玉锋的血醇含量为147.50mg/100ml。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玉锋系成年人,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3.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4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刘玉锋在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与国基路交叉口被公安人员抓获。 4.被告人刘玉锋的供述: 2013年4月23日22时许,其酒后驾驶豫HL6936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沿国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花园路口时被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玉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玉锋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刘玉锋的行为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刘玉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刘玉锋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玉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刘 瑞
二○一三年九月 日
书 记 员 王倩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