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洪立诉王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8:36:19 |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92号 |
原告王洪立,男,出生于1965年8月8日。 被告王海峰,男,出生于1977年1月5日。 原告王洪立诉被告王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0月7日,经被告亲戚胡遂治介绍,被告以做生意为由,从原告处借款60000元,约定使用期为三个月,逾期按欠款的日1%支付滞纳金。借款到期后,被告推脱不还,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还,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并按约支付滞纳金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洪立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均锋 审 判 员 杨树安 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常新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