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书杰诉周松枝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8:33:32 |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173号 |
原告于书杰,男,出生于1979年8月1日。 委托代理人赵有福,河南京原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松枝,女,出生于1979年8月29日。 原告于书杰诉被告周松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书杰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有福、被告周松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结婚,婚后于2002年生于长女于林凡,于2012年生于次女于妙飞,婚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不尽妻子应尽的义务,经常打牌,长发生家庭矛盾,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于林凡、于妙飞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同原告离婚,孩子太小,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9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2年农历6月5日生育长女于林凡,于2012年2月8日生育此女于妙飞,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为此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当互敬、互爱,互相尊重,以维护稳定、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对于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于书杰与被告周松枝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于书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均锋 审 判 员 陈洪之 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
二O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常新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