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文召诉张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8:05:46 |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380号 |
原告苏文召,男,出生于1966年10月10日。 被告张志超,男,出生于1981年7月27日。 原告苏文召诉被告张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给被告建设白灰窑生产线工程,后经算账,被告下欠原告9830元,并于2011年10月7日为原告出具欠款手续一份,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还,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983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苏文召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均锋 审 判 员 陈洪之 审 判 员 杨树安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常新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