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芬萍、秦音诉王贵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8:04:27 |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561号 |
原告程芬萍,女,出生于1961年2月27日。 原告秦音,女,出生于1986年1月3日。 被告王贵民,男,58岁,汉族,住郑州市郑州矿区芦沟街1号楼1单元4号。 原告程芬萍、秦音诉被告王贵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程芬萍、秦音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均锋 审 判 员 陈洪之 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常新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