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洪舟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7:58:57 |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金刑初字第986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洪舟,男,38岁。因本案于2013年3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3)9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洪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洪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22日9时许,被告人孙洪舟酒后驾驶豫A8592K号普通客车沿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里路口,在机动车道等信号灯时睡着。经检测,孙洪舟血液中血醇含量为426.05ml/10ml。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血醇检验报告单等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提请以危险驾驶罪进行惩处。 被告人孙洪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2日9时许,被告人孙洪舟酒后驾驶豫A8592K号普通客车沿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里路口,在机动车道等信号灯时睡着,后群众报警。经检测,孙洪舟血液中血醇含量为426.05ml/10ml。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血醇检验报告单证实:被告人孙洪舟的血醇含量为426.05ml/10ml,系醉酒驾驶。 2.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3月22日9时许,郑州市公安局交警第四大队接110指令称:在紫荆山路与东里路交叉口,有一辆面包车司机等红灯时睡着。后民警赶到现场,经过对孙洪舟抽血检验,发现其血醇含量为426.05ml/10ml,系醉酒驾驶。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孙洪舟的身份情况。 4.被告人孙洪舟对其危险驾驶的行为予以供述,且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洪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洪舟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孙洪舟的行为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 孙洪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孙洪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洪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华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萍(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