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洛阳市涧西区卫生局诉裴学诗卫生行政管理纠纷一案的二审行政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7:52:47 |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行 政 裁 定 书 |
| (2013)洛行终字第74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武凤梅,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红艳,河南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丽梅,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学诗,男,汉族,1940年5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占军、王晓飞,均系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市涧西区卫生局因卫生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洛龙行再字第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市涧西区卫生局的委托代理人张红艳、曹丽梅,被上诉人裴学诗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占军、王晓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属程序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洛龙行再字第01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艳红 审 判 员 蔡美丽 代审判员 任海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常晓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