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江涛诉杨卫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7:48:13 |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新民初字第1924号 |
原告李江涛,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淑军,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卫红,女,1986年12月28日出生。 原告李江涛诉被告杨卫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伟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江涛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淑军、被告杨卫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江涛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1月4日在新郑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1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昊阳。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争吵,双方未建立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未建立夫妻感情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财产,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个月承担抚养费8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卫红辩称,孩子尚小,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同年11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昊阳。现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夫妻感情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相互了解一段时间后才登记结婚,且婚后育有一子,双方还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虽然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务琐事生气、争吵,但是只要原、被告双方均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在以后日常生活中互谅互让、及时沟通、互相信任,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江涛与被告杨卫红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江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许伟红
二Ο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晓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