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改弟诉张书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7:45:01 |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396号 |
原告陈改弟,女,出生于1949年11月5日。 委托代理人赵清战,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书振,男,出生于1946年4月22日。 原告陈改弟诉被告张书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是朋友,2007年8月10日,被告张书振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37000元,并承诺三个月内还清借款。但被告并未履行承诺,后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还,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改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均锋 审 判 员 陈洪之 审 判 员 杨树安
二O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常新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