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恩庆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7:44:56 |
|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汤少刑初字第96号 |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恩庆,男,现年31岁,汉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2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3)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恩庆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静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恩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李恩庆酒后驾驶豫EC1827号黑色捷达轿车,沿302省道至菜园镇南街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秦xx等人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架,后被民警带至汤阴县公安局菜园派出所。经鉴定,李恩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属醉酒状态)。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恩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恩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恩庆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恩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岚锋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秦 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