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瑞坡与张春莉、张德朋、夏巧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1 03:17
王瑞坡与张春莉、张德朋、夏巧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9-18 17:43:03
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扶民初字第635号

    原告王瑞坡,男,汉族,29岁,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宝昌,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诉讼,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诉讼文书等权利。

    委托代理人王建红,男,汉族,38岁,本科文化,教师。其代理权限同上。

    被告张春莉,女,汉族,24岁。

    被告张德朋,男,汉族,60岁,系张春莉父亲。

    被告夏巧梅,女,汉族,50岁,文盲,系张春莉母亲。

    原告王瑞坡诉被告张春莉、张德朋、夏巧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欣勇独任审理。原告王瑞坡诉讼代理人郭宝昌、被告夏巧梅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瑞坡、代理人王建红、被告张春莉、张德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正月初六经人介绍与张春莉订婚,当天我及父母每人给张春莉见面礼1000元,计3000元。正月初八给张春莉订婚彩礼21000元,返还2000元,计收19000元。当天我父亲给女方4000元购物款,母亲给其1000元认门礼。以上计款27000元,扣除已返还的9000元,要求三被告依法退还剩余款18000元。

    被告夏巧梅辩称:张春莉与王瑞坡订婚,男方送礼金计27000元属实,经我的手收4000元购物款,其余经张春莉的手。两个孩子说不对脾气才不亲戚。我们给他27000元他父亲不收,非得让赔偿35000元或37000元。后经媒人调解我给原告方9000元,并说事情结束,现在我不同意再返还。

    经审理查明,王瑞坡与张春莉订婚,计向张春莉及其母亲下聘礼27000元。双方陈述一致。双方因脾气不合解除婚约。经媒人的父亲及他人调解,夏巧梅退给原告方9000元。夏巧梅陈述退钱后该事就此结束,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婚约对当事人无法律上的约束力,解除婚约而产生的财产纠纷是与婚约有关的财产关系,该财产即民间婚俗彩礼。彩礼的退还根据当地风俗习惯、过错原则、公平原则予以返还。本案中,王瑞坡、张春莉因脾气不合解除婚约,双方均无过错,张春莉所接收彩礼27000元应适当予以返还。已经返还的9000元应予以扣除。夏巧梅辩称返还9000元后该事情结束,无证据予以证明,其辩解不予采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春莉、张德朋、夏巧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王瑞坡15000元人民币。(不包含已返还的9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 欣 勇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法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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