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进诉孙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1 03:16
刘文进诉孙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9-18 17:42:09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新民初字第1737号

    

    原告刘文进,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书伟,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三保,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

    原告刘文进诉被告孙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保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文进的委托代理人李书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三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2月22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借原告现金8000元,没有约定还款期。现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一拖再拖不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元及利息。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2日,被告孙三保借原告刘文进现金8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为:“今借刘文进现金捌仟元整(8000元) 孙三保 2011年12月22日”。该款被告未有偿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庭审中,原告放弃了利息的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2011年12月22日借条一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孙三保借原告刘文进现金8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该款被告应予返还。庭审中,原告放弃了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三保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刘文进借款8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保 芝

                     

                       二О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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