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楚金图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7:29:15 |
| 扶沟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扶刑初字第121号 |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楚金图,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楚金图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楚金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9日10时许,被告人楚金图无证驾驶无牌机动三轮车,沿扶沟县西柴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韭园镇湾赵街绿驹电动车门市部门前时,与相对方向由南向北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两轮自行车相撞,造成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楚金图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13年6月10日,被告人楚金图赔偿受害人刘某某儿子杨某某6万元,取得受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楚金图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周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书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楚金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楚金图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9日10时许,被告人楚金图无证驾驶其伯父楚保民的无牌银翔机动三轮车,沿扶沟县西柴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扶沟县韭园镇湾赵街绿驹电动车门市部门前时,与相对方向由南向北行驶的刘某某骑的两轮自行车相撞,刘某某经扶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扶沟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楚金图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刘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3年6月10日,被告人楚金图赔偿受害人刘某某儿子杨某某72000元,取得受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楚金图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证人周某某证实,楚金图驾驶三轮摩托车从扶沟县韭园楚家出发,我在三轮摩托车后面乘坐,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时,一位由南向北骑自行车的老太太的车把挂住了三轮摩托车的的左后角,老太太和自行车都倒地了,楚金图就下车打“120”急救电话,并将老太太送到扶沟县韭园镇卫生院治疗,后“120”的车到后,楚金图也随车到扶沟县人民医院。3、证人李某某证实,2013年6月9日我到韭园街去买东西,上午大概11点左右,我看到一年轻男子驾驶一辆三轮摩 托车由北向南在公路西面行驶,有一个老年妇女骑两轮自行车由南向北在公路中间行驶,当年轻男子驾驶的三轮摩 托车与老年妇女骑的两轮自行车相对快要行驶过去的时候,那名妇女骑的自行车好像有点把握不住方向车把摆几下,妇女就倒在公路上,自行车也摔倒在路上。4、书证:被告人楚金图的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一份,证明被告人楚金图无证驾驶;尸表检验记录一份,证明受害人刘某某系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发生事故的地点及肇事车辆;扶沟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证明被告人楚金图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协议书一份、收条一份、谅解书一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一份,证明被告人楚金图与受害人的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等费用共计72000元,被告人楚金图已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依法认定有效。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金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楚金图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楚金图当庭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赔偿,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本院委托扶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被告人楚金图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对被告人楚金图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楚金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四 喜 审 判 员 张 雪 良 陪 审 员 包 学 兵 二0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艳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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